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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佛冈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007308577G/2022-00202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9-27
名称: 【百日行动】酒后寻衅滋事?拘!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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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酒后寻衅滋事?拘!

发布日期:2022-09-28  浏览次数:-

酒后滋事胡作为

酒醒被拘方知悔

近日

佛冈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

快速处置一起酒后滋事案件

  9149时许,龙山派出所接到卢先生报警称,其在龙山镇某某矿场被一名酒醉男子殴打,并损坏了其办公室茶具。

  接报后,派出所民辅警迅速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后将醉酒男子谭某带回派出所醒酒。酒醒后,谭某对自己借酒意对与自己有经济纠纷的事主进行殴打并损坏事主办公室内茶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因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龙山派出所依法对谭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