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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1MB2D08091K/2025-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2-24
名称: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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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5-02-24  浏览次数:-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相关举报投诉,于2024年5月8日7时许,联合佛冈县交通运输部门在佛冈县某镇某高速路口进行检查,发现一辆粤RXXXXX轻型厢式货车上装载149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重瓶,驾驶员黄某某未能出示道路运输许可及其他有效证明。经现场询问了解,黄某某受冯某某雇佣驾驶车辆,计划将从韶关市某县某气站的液化石油气瓶运往该镇进行售卖,该行为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深入调查,当事人冯某某于2024年5月4日至8日期间多次通过租用粤RXXXXX轻型厢式货车,并雇佣黄某某为司机,将液化石油气瓶(15KG/瓶)从佛冈县某镇运输到韶关市某县某气站进行充装并运输回佛冈县某镇进行销售。在2024年5月4日至7日期间,向佛冈县某镇多名村民进行销售液化石油气(15KG/瓶),销售获得款项共20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2.45.1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

  同时,由佛冈县交通运输部门对涉案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进行另案查处。

  案例评析:

  燃气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如在运输或者使用过程中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爆燃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然而,近年来,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经济迅速发展,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日益增加,部分人受利益驱使,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安全隐患突出,不仅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切实保障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燃气领域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态化打击、整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绝不放松,不断打压违法经营燃气生存空间,让违法经营燃气无处藏身,全力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