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佛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冈县委员会办公室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30日
佛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员调配工作管理,促进人员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佛冈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
第三条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严格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科学调配人员,杜绝超编、超职数调配,坚持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人员编制互不挤占的原则,保证人员的合理分布和配置。
第五条 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除安排军转干部、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政策性干部安置外,凡新进人员都必须经过公开招考(聘),择优录(聘)用。
第六条 坚持顺向流动的原则。顺向流动指经费渠道相同的岗位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第八条 坚持个别受理,集体研究的审批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人员调配: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全县重点建设、重点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补充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空缺;
(四)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而富余的人员;
(五)符合政策规定的指令性分配安置;
(六)因统战、落实政策或其他原因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心素质;
(二)调入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除具备公务员身份外,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符合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中第七项第31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编,并严格按照编制性质办理。
(五)凡有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应必须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调动的;
(四)不符合调配条件的;
(五)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由县委组织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办,下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下同)组成佛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第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是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编办是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部门。县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党群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全体干部,政府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之间、流出(入)县外(内)的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干部调配。县人社局负责办理政府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之间、流出(入)县外(内)的副科级以下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调配。县编办负责审批用人单位的编制使用。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十四条 单位间经费层级相同、经费渠道相同、顺向流动的人员调配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情况或工作需要,向县编办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使用编制的申请。
(二)县编办下达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指标。
(三)用人单位填写《佛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一式两份)、《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报表》(公务员填写、一式两份)或《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事业单位干部填写、一式叁份)或《合同制工人流动表》(工人填写、一式叁份)等表格,调入、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与县编办下达的编制使用指标证明、毕业证、计划生育证明、职位要求的资格证等按干部管理权限一并交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
(四)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人社局、县编办召开联席会议,讨论人员调配审批事项。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结果及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佛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向调出单位下达调令,调出单位凭调令开出行政(职工)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凭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开具的行政(职工)介绍信到县编办办理入编登记手续。县财政局凭编办开具的编制使用卡核拨工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及逆向流动的,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市、县招考工作安排,拟订招考计划报县编办核定编制使用情况。
(二)用人单位凭县编办核定的编制使用指标将招考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
(三)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人社局、县编办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招考计划。公务员招考计划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名义上报,由省、市统一组织招考。事业单位招考按《佛冈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由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四)县人社局依据录用名单办理录用手续。入编、工资核拨程序按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任免的干部,需办理调动手续的,根据干部任免文件,由县委组织部办理。入编、工资核拨程序按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系统内部人员流动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报办理。未经领导小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配人员。
第十八条 调出本县的,须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其中县以上管理的拔尖人才调出本县,须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本县,须报告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县领导。单位应在人员调出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县编办办理出编登记手续。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严肃编制管理和人员调配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规范运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组织、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政策、程序、结果三公开。有关单位申报请调材料要真实可靠,否则不予审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编制管理和调配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干部调配。对擅自调配的,有关部门不得列编,不得确认岗位等级,不得兑现工资待遇,不得核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不得长期借调工作人员。严禁以工作需要为由,在县调配工作领导小组未审批调动之前,对拟调干部先借调到岗工作;调配前确需试用的,必须按干部调配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批准,但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将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借调到机关工作,更不得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佛冈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xls
2、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报表.xls
3、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doc
4、合同制工人流动联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