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冈县委 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04-28     发文单位:县委办     文号:佛发〔2009〕3号

中共佛冈县委 佛冈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

 

 

佛发〔20093

 

2009413日)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以及清远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经国家、省、市、县批准的工业园。

2、对于增资扩产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增资扩产部分(以验资报告为准)享受本规定。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和奖励措施

1、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生产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县的电价标准执行。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错峰用电时重点保障用电。

2、鼓励企业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排污。若新引进的企业获得广东省审批的“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3、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见附件)。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

4、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每年度奖励上限为500万元(有合同规定的不受此限制)。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5、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含新、老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企业申请、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在征收堤围防护费时给予优惠(可以同时享受下列条款,下列优惠条款按照整数分段计算奖励返还比例,直至全额奖励返还):

企业正式投产后,年总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返还10%给企业,并以此为基数,凡年总税收再增加10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再返还10%给企业以此类推,凡年总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全部返还给企业。(以县税务部门数字为准)

企业正式投产后,年产值达到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返还10%给企业,并以此为基数,凡年产值再增加0.5亿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再返还10%给企业。以此类推,凡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全部返还给企业。(以县统计局数字为准)

企业正式投产后,凡用工人数达到300人(含300人)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返还10%给企业,并以此基数,凡用工人数再增加300人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再返还10%给企业。以此类推,凡用工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在征收该年度堤围防护费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全部返还给企业。(以县社保局数字为准)

6、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含新、老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企业申请、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奖励返还(可以同时享受下列条款,下列优惠条款按照整数分段计算返还比例,直至全额奖励返还):

①企业正式投产后,年总税收达到1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以上(含1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返还10%给企业,并以此为基数,凡年总税收再增加1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再返还10%给企业。以此类推,凡年总税收达到10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以上(含10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全部返还给企业。(以县税务部门数字为准)

②企业正式投产后,年产值达到10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以上(含10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返还10%给企业,并以此为基数,凡年产值再增加10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再返还10%给企业。以此类推,凡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每亩(用地面积)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全部返还给企业。(以县统计局数字为准)

③企业正式投产后,凡用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返还10%给企业,并以此为基数,凡用工人数再增加300人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再返还10%给企业。以此类推,凡用工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含3000人)的,在征收该年度土地使用税后,通过县财政奖励,全部返还给企业。(以县社保局数字为准)

7、县政府对每年度上缴总税收前十名的企业,授予“十大纳税企业”的称号,并按本年度其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

8、企业社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9、凡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纪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10、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11、外来投资企业车辆,按所在地常住居民待遇享受月票优惠,按月缴纳车辆通行费。该政策执行范围:佛冈县境内106国道的收费站点。

12、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优先供应能源,包括优先安排架设输电线路、供电;优先协调安排供应煤、油等燃料;优先安排架设通信网络;优先安排申报国家节能技改资金;优先安排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政策返还税收;优先安排申报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的,优先上报申请税收返还。

13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凡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4、设立投诉电话。在县外经贸局、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排忧解难(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4291398)。

15、优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环保、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先进行预审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由消防、安监、环保、卫生、质监等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三、申报条件

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1日至130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企业在该年度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申报和享受本优惠政策,已领取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四、有效期限

1200911起执行,至20131231止。

2对于20071231前兴办的企业享受《佛冈县关于鼓励投资办实业的若干规定》(佛府〔200382号)不足五年的企业,按本规定享受至满五年。20081231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五、本县工业园区外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佛冈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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