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冈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发〔2009〕5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和省市直管单位:
《佛冈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业经县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冈县委
佛冈县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业发展,做大做强旅游支柱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旅游业的发展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旅游和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应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区(点)建设、旅游产品设计等均应遵循并服从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各镇依据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应由县旅游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县工业、农业、文化、商业、体育、科技、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设计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鼓励开发节庆、会展、商贸、主题公园、温泉、高尔夫等旅游产品,以名山名寺为依托,大力开发和创新旅游产品,积极发展温泉旅游、乡村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康体旅游、红色旅游、高尔夫旅游等高端休闲旅游产品,构建休闲旅游产品体系,支持和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旅游活动。
第九条 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或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企业,或AAAA以上的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的旅游酒店,因提升企业品牌增加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设的新旅游项目(以验资报告为准),由旅游企业提出申请,报县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新建旅游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中共佛冈县委 佛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佛发〔2009〕3号)执行。(本条款仅指旅游项目,房地产等其他项目不能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条 凡当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实际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进行奖励;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实际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进行奖励;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实际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进行奖励。同时,县人民政府积极向上级争取旅游扶持资金,全部用于旅游企业扩大再生产(本条款上缴税收额度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发展生态旅游项目的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根据粤发〔2008〕20号文精神,积极向省申报,尽快纳入省专项安排。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的前提下以合作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接待、办公用房的,可凭镇政府、国土部门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注意见后,合作经营单位可凭合作协议办理接待、办公用房报建手续。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旅游区(点)、酒店申创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和星级饭店评定,县人民政府对获得AAAAA级的景区或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AAAA级的景区或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在公共汽车站、星级酒店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佛冈旅游宣传设施,放置佛冈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宣传资料。在主要过境道路旁、京珠高速佛冈出入口和县城主要出入路口设置大型公益性旅游广告牌,宣传推介我县旅游产品和旅游形象。
第十四条 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旅游经营者应向游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完善的设施。
第十五条 科学合理安排客运和公交旅游专线,连通主要旅游区(点),方便游客出游。
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外地旅行社向本县输送客源。县人民政府对年度向我县输送客源达100万人·天(含100万人·天)以上的外地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向我县输送客源达50万人·天(含50万人·天)以上100万人·天以下的外地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向我县输送客源达20万人·天(含20万人·天)以上50万人·天以下的外地旅行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评定的“百强旅行社”的本县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以上旅游品牌称号的镇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条款客源数量以旅行社与酒店合同及消费发票为凭证)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具有新增长点的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项目在起步阶段给予适当的引导性投资,以扶持其加快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出效益。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引导性的投资。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大型宣传。实行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组织大推介,树立大形象,要从单一企业推介转向政府和企业联手推介、从分散推介转向整合推介、从落后推介转向先进推介,运用组节办会、强势媒体、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树立佛冈大旅游的整体形象。在坚持合法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联手搭建活动平台,达到双赢目的。
县政府每年安排县旅游局5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佛冈的旅游促销,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和旅游发展情况,逐年适量递增。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旅游区(点)经营管理机构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游区(点),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其旅游招徕性广告,旅行社不得组织游客到该旅游区(点)进行旅游活动。
第二十条 旅游区(点)调整门票价格,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向旅游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旅行社服务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对旅行社经营服务质量的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有欺客、宰客行为,发生重大投诉且有较大责任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性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由县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到AAAA以上景区和四星级以上酒店查房,须经主管政法工作的县领导批准或受其委托的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和警示信息,制定救援预案,依法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游船、大型游乐设施等,其设备、设施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运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冈县旅游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