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辖区特种设备的管理,促进佛冈在用特种设备的有效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停或报废(注销)手续。
二、 建立《佛冈县特种设备信息变更》资料档案,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三、 单位特种设备,如需停用或报废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清远市特种设备信息变更申请》,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的报停或注销手续,并建档将资料保存。对已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应呈送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批准,并在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中及时变更信息;对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应当在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纳入《佛冈县特种设备台帐》监管。
四、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报停、报废等手续的,当在用设备,作为违规使用特种设备处理。
五、 对停用、报废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适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