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促进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规范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开业或歇业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协管员报告,并递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或歇业的书面申请,协管员及时将有关信息和书面申请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业,应经县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卫生条件和生产环境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后,要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及时完善各种必备手续和措施,认真做好进、销货记录和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维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