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民政办:
根据清远市民政局、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清民优[2010]6号)精神,结合我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从2009年10月1日起提高伤残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提高1至4级伤残军人的护理费。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补助、护理费。
1、战三级:现新月标准3252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832元;
2、战五级:现新月标准 1604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228元;
3、公五级:现新月标准1454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 199元;
4、公六级:现新月标准 1242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69元;
5、病六级:现新月标准 1105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42元;
6、战七级:现新月标准885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36元;
7、公八级:现新月标准 585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78元;
8、公九级:现新月标准460元;
9、小城镇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农村的伤残军人:
(1)、公五级:现新月标准1454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99元;
(2)、战六级:现新月标准1292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78元;
(3)、战八级:现新月标准624元;
(4)、战十级:现新月标准424元。
二、提高下岗转农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补助标准。
1、公五级:现新月标准1454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99元;
2、战六级:现新月标准1292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78元;
3、公六级:现新月标准1242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69元;
4、病六级:现新月标准1105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42元;
5、战七级:现新月标准885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36元;
6、公七级:现新月标准811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122元;
7、战八级:现新月标准624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87元;
8、公八级:现新月标准585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78元。
三、提高在职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补助标准。
1、战五级:现年新标准14327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2701元;
2、公五级:现年新标准12532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2360元;
3、战六级:现年新标准11191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2108元;
4、公六级:现年新标准10594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1996元;
5、战七级:现年新标准8509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1606元;
6、公七级:现年新标准7612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1436元;
7、公八级:现年新标准4920元,每人年比原来增加924元。
四、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标准。
(一)、农村“三属”
1、(1)、烈属:现新月标准551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57元;
(2)、孤老烈属:现新月标准849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75元;
2、因公牺牲遗属:现新月标准532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54元;
3、病故军人遗属:现新月标准519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52元。
(二)、小城镇烈属:现新月标准870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95元。
五、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1、在乡复员军人:现新月标准444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74元;
2、在乡孤老复员军人:现新月标准707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96元。
六、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现新月标准440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70元。
七 、提高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新月标准226元,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75元。
以上通知,请各镇认真贯彻执行。
佛冈县民政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