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09〕32号
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和省市直管单位: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佛冈县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试行)》和《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县城(扩网)国营供水工程、镇级(扩网)民营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县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环保和建设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监测;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县供电局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县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水利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别是对于(扩网)工程,不能简单地把国家资金交给原管理机构管理,要认真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并与原管理机构签订合同,明晰产权,明确原管理机构和受益户权益。
(一)县城(扩网)国营供水工程,扩网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自来水公司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县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
(二)镇级(扩网)民营供水工程,原主体工程属业主所有,扩网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管理,镇与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签订合同。
(三)跨行政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集体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或采用民主决策,由受益农户自愿组建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
(四)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集体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采用民主决策,由受益农户自愿组建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确定管理模式,或成立管理小组。
上述供水工程经村民同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卖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60-80%,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5-10%。所得资金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财政专户储存,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六条 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利。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用水户协会人员依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负责人由用水户协会通过公开竞聘方式选任、考评,用水户协会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用水户协会组织、业主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建设和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县城(扩网)国营供水工程、镇(扩网)民营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用户维修。跨行政村供水工程采用用水户协会管理,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人员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户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用户维修。
第十二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管理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每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由县统一编号,设立永久性固定标志牌,并拍摄照片作为档案资料,做到一个工程一张卡片一张照片一份档案,专柜存档。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科技和农业、环保和建设及水利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慢滤池、清水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 水质检验
(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在(扩网)工程管理单位和各镇政府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和兼职的检验人员,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县人民政府对建立常规化验室的镇每年财政安排补助经费。对每个镇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管网末梢,每宗供水工程设置的采样点应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报有关部门。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五章 取水构筑物管理
第十九条 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应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等漂浮物;应定期观测取水口处的水深,并及时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防止洪水危害,冬季应防止冰凌危害。
第六章 净水厂管理
第二十条 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应有安全保卫措施,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防护范围应不小于其外围30m,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有条件时应进行绿化美化,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各类生产构(建)筑物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调节构筑物内部,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离子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消毒完成后应用清水再次冲洗;水厂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持体检合格证上岗,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不应进入生产区。
第二十一条 药剂(凝聚剂、消毒剂)管理。应根据净水工艺、水质情况和设计要求选择药剂,药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购置药剂时应向厂家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说明书;药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药剂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药剂应根据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妥善存放在药剂仓库和加药间,作好入、出库记录,并有安全防护措施;运行时按规定的浓度用清水配置药剂溶液,应根据水质和流量确定加药量,水质和流量变化较大时,应及时调整加药量;应在设计投加点按设计投加方式计量投加,保证药剂与水快速均匀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应经常巡视各类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各种药剂每天的用量、配置浓度、投加量以及加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应不断总结加药经验,在满足净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药耗。
第二十二条 计量仪表和器具应按检定周期进行维护检修,净水构筑物和净水器宜按设计工况运行;应严格控制运行水位(或水压),运行负荷不应超过设计值的15%,定时观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净水构筑物(或净水器)的出口应设质量控制点;沉淀池或过滤池的出水浊度宜小于8NTU,滤池和净水器的出水浊度宜小于2NTU,当出水浊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慢滤池的运行管理。慢滤池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应超过0.3m/h;应定时观测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时调整阀开度,满足设计出水量和滤速要求;不能满足设计出水量要求时,应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层,并把调整阀开度到原位;每年应补砂一次,补砂时应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层,补新滤料至设计厚度;每隔5年左右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一体化净水设备的运行管理。一体化净水设备宜24h连续运行,滤速不低于8 m/h,滤料(磺砂)Φ0.5~1mm,应定时对一体化净水设备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时间10~20min,应根据原水水质或反应效果,通常是2~4h排一次泥渣,在汛期则相应增加次数。
第二十五条 絮凝池、沉淀池或慢滤池的运行管理。 应经常观测絮凝池的絮体颗粒大小和均匀程度,及时调整混合设备和加药量,保证絮体颗粒大、密实、均匀、与水分离度大;应及时排泥,经常检查排泥设备,保持排泥畅通;平流沉淀池,藻类繁殖旺盛季节,应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类进入滤池;过滤池应不间断运行,初始运行时初始水量宜为正常水量的1/2~2/3,投药量宜为正常投药量的1~2倍。
第七章 泵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离心泵应在泵体内充满水、出水阀关闭的状态下启动,并合理调节出水阀开度和运行水泵台数,使其在高效区运转;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除止回阀外,泵站和输配水管线上的各类控制阀,应均匀缓慢开启或关闭;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泵工作时,吸水池(或井)水位不应低于最低设计水位;水泵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电动机的运行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环境温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时,应将泵内存水排净;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输配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应在完整的输配水管网图上详细注明各类阀门井的位置,并及时更新;应定期巡查输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压和附属设施运转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应根据原水含砂量和输水管(渠)运行情况,及时清除输水管(渠)内的淤泥;树枝状配水管网末梢的泄水阀,每月至少应开启1次,排除滞水。
第二十九条 每天应定时查看水位及其指示装置,水位应保持在最高、最低设计水位范围内,水位指示装置应工作正常;对管线中的进(排)气阀,每月至少应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1次,并对钢制外露部分涂刷1次防锈漆。
第三十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内配水管网、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和农户自己承担。
第九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但要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基本水费。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后,再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用水户协会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其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和分期实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递增的情况;
(二)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不高于5.5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设计水平年的10% ;
(七)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厂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三十七条 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安装取水总表,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应分摊水损。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八条 管理单位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在水表无法计量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一)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二)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三)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四)按基本用量计费。
第十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县城(扩网)国营供水工程、镇(扩网)民营供水工程,跨行政村供水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工程的水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核准后执行;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定最高价,政府投资部分不计取利润,只保本运行。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核定当地的水价。如有农村生活用水之外的生产经营性供水,可以实行分类水价。
第四十条 推行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相结合的水价制度,按照分级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准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供水成本按县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佛冈县农村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四十二条 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收费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按有关规定统一使用水费收取专用票据。
第四十三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
第十一章 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按有关优惠政策征收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资源费、所得税;引用农业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价格应低于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标准;水质监测费由镇财政酌情给予补助。具体按清府[2009]43号《关于清远市加快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视财力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四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村内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的,停止供水并销户。
(二)私拆水表、私开铅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计量不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他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设施损坏部分价值1-2倍的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拒不拆除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十二条 农村供水各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警告处分,直至按照有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冈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除县城扩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各镇负责、部门配合。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城镇集中供水范围、供水人口,减少分散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对依法划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予以公示,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立界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和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应当及时发出公告,保障应急供水,责令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紧急措施。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环保和建设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查处投放化学物品、肥料养殖鱼类、珍珠和未按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等污染农村饮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根据农村饮水水源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负责城镇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各镇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规划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
(二)县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三)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水污染纠纷;将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相结合。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协调平衡工作;投资项目审批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五)县经贸局:指导从产业结构调整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安全隐患;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环境行为,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推行清洁生产;配合有关部门解决企业排污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问题。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安全。
(七)县林业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八)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及搬迁、关闭工作。
(九)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周边土地的管理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一)县旅游事业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
(十四)县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
1、中型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3、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4、中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面积;
5、小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6、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7、各宗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以上300米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8、各宗饮水安全工程取水点以上整个流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区域);
第九条 新建或迁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依法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四)禁止设置油库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从事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第十三条 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按照第三条确定的职责划分由县环保和建设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评批准,各镇、部门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项目。
第十五条 备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按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在开工建设供水设施后,必须停止违反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动,拆除有关设施。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根据当地实际负责组织建设本辖区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划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集中取水点及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县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基本情况
(一)佛冈县自然概况
1、地理位置及地形地貌、国土面积:
佛冈县位于广东省中部,广州市北部,地处北回归线北侧,东经113°17′28"—113°47′42",北纬23°39′57"—24°07′15",东西长50.92千米,南北宽50.35千米。隶属清远市管辖,东北面与新丰县为界,东南面与从化市接壤,西南面与清城区毗邻,西北面与英德市相连。全县总面积1302平方公里。
县境内地形复杂,东北高、西南低,东北部为高丘陵山区,南部为低丘陵平原区,县内以观音山为主体(其主峰亚婆髻海拔1219米),以独王山、羊角山、棋盘山、亚髻山等山系为盘旋,构成山地、丘陵、谷地、平原交错,但以山地为主,全县山地、丘陵、平原的面积之比约为7:2:1。
2、主要河流、水库:
县境内河流众多,主要河流为潖江河和烟岭河,潖江河属北江水系的一条大支流,按水系划分属北江水系中的一级支流,是佛冈县的主要河流,发源于县内水头镇上潭洞的通天蜡烛(山顶名),县境内流域面积903.5平方公里,河段长69.3千米;烟岭河,在广东省水利系统中称“小北江”,属北江水系滃江流域的一条主要支流,按水系划分属北江水系的二级支流,是佛冈县的第二条大河,发源于高岗镇礼溪村的羊子柬(山顶名),县境内流域面积361平方公里,河段长32千米。境内有中型水库1宗,小(一)型水库9宗,小(二)水库20宗,10万以下库容小山塘60宗。
3、气象
佛冈县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高温多雨,光照充足。年平均日照有1717小时,夏季长,冬季短,年均降雨量2086mm,年均气温22.6℃,无霜期322天,年均蒸发量1629.8mm。
(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佛冈县辖6个镇,78个行政村。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起步晚,总体经济水平偏低。2007年底,全县总人口达到319500人,其中农业人口263275人,耕地面积22.3万亩,其中水田14.53万亩。2007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为62.52亿元,其中:第一产业4.3亿元,第二产业43.86亿元,第三产业14.46亿元。全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9513万元,工业总产值为51.63亿元,农业总产值为3.91亿元。粮食总产量7.6万吨,经济作物以粮(水稻)、油为主。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63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570元。
(三)水资源概况
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7.8亿m3,约有62.1%的降雨转变为地表径流。多年平均水资源可利用量为3.74亿m3,占水资源总量的20.7%,目前,已利用量3.674亿m3,占水资源总量的21 %。县内地热资源丰富,共有多处温泉出露。
(四)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1、氟超标:我县饮用氟超标水人口19467人,其中氟重度超标人数2658人,主要分布在汤塘镇。
2、饮用严重污染地下水人数40288人;主要分布在石角镇、汤塘镇、龙山镇,水源严重污染区原因主要是工矿企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浅层地下水严重污染,使一些利用浅层地下水的供水工程水源污染。
3、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人数1992人。
4、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的不达标问题。水源保证率不达标人数18829人。
(五)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能力
据2007年底统计,全县共有集中式供水工程27处,其中县城2宗,农村25宗,实际供水人口84803人。供水规模大于每月1000吨的供水工程有4宗,受益人口67883人;供水规模每月200-1000吨的供水工程有7宗,受益人口10877人;供水规模每月20-200吨的供水工程有9宗,受益人口5138人;供水规模每月小于20吨以下的供水工程有7宗,受益人口为905人。
三、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县人民政府成立佛冈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环保和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各镇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镇长任总指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各镇。
(二)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审定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和建设、科技和农业、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县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物资储备计划下达。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负责协助县政府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卫生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县环保和建设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专家组由水利、环保和建设、科技和农业、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镇给予技术支持。
5、各镇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镇范围内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镇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镇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预防及预警
(一)预防
1、信息监测和收集:
(1)旱情信息:参见《佛冈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2)水污染信息:参见《佛冈县环保和建设局2008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县水利局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警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2、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报告突发性事件。
3、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
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
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报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研判,经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全镇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先进行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
对应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Ⅰ、Ⅱ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当发生重大饮水安全事件,造成1-2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Ⅰ级、Ⅱ级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长)召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环保和建设局等部门参加。Ⅰ级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特大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县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Ⅱ级由上述县直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会商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影响地区应急供水方案及其它相应措施。
2、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镇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发生Ⅰ级事件时,有关镇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配合县级工作队和村组干群一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发生Ⅱ级事件时,有关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队抵达事件发生地后配合作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出现突发事件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公安部门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民政局牵头深入受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县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县水利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县卫生局及事故发生地医疗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除一般的农村饮水安全宣传外,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上级提出支援报告。
4、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三)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造成0.5~1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县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副县长)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科技和农业局、县环保和建设局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2、工作部署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村镇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县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县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县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和恢复重建费用,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新闻媒体适时报道事件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方案启动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县应急指挥部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四)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造成0.1~0.5万人饮水不安全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县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县农村饮水安全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2、工作部署
镇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应急指挥部。镇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镇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应急指挥部报县应急指挥部备案。
3、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方案启动
镇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有关镇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六、保障措施
县政府及各镇要尽快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资金保障
县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财政根据实际拿出与县财政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本镇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政府,申请动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二)物资保障
县消防、环保和建设、公安、交通部门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三)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佛冈县城就近从山田水库调水,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水库调水。
(四)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消防、驻佛冈部队、公安、交通、环保和建设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指挥部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治安保障
当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一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县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县水利局及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警级别暂时规定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造成2万人以上饮水不安全;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造成1至2万人饮水不安全;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造成0.5至1万人饮水不安全;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造成0.1至0.5万人饮水不安全。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