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0九年十
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促进佛冈县电子政务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网站的名称为:佛冈县政府门户网,网址为www.fogang.gov.cn。
第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
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我县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管理,未建网站的县直部门不再建部门网站,已建立网站的部门,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逐步过渡到县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政府各部门子网站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集中规划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政府网站栏目设置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应当以面向的对象为中心,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1)政务信息公开;
(2)公共服务:提供行政事项办理指南、表单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等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查询、专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3)公众互动:网上受理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级、二级栏目由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协商后统一设置,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情况,规划、设计政府门户网站三级及以下子栏目,栏目设置最后由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六条 县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升级,调整或改版升级的方案须经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方可实施。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信息,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信息分四类:
一、县政府及县直部门
(1)单位简介;
(2)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3)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4)规范性文件;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8)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9)其他信息,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部门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镇政府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
(1)单位职能及岗位职责;
(2)有关制度;
(3)监督投诉电话及联系方式。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成立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县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门户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县直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管网站信息管理工作,确定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受理制度、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县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监督及维护工作。主要责任如下:
(1)对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以及各部门网站相关栏目信息内容实施指导、管理、监督;
(2)涉及政府办网站栏目内容的采编、发布及更新;
(3)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审核发布网上群众来信;
(4)负责政府网站规划建设和门户网站改版升级工作;
(5)对政府各部门具体应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负责管理县政府门户网站与本单位相关栏目的信息内容。具体职责如下:
(1)具体承办本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内容管理,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发布的信息;
(2)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
(3)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受理来源政府门户网站和本部门有关的网上群众来信并及时回复;
(5)本部门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县直各单位应当对政府门户网站与本单位有关的栏目内容及时更新维护;应当重视互动栏目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对待并及时反馈公众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设等。
(1)信息公开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栏目信息; 静态信息每月至少检查更新一次,动态信息应当及时上网发布,对政务要闻类栏目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2)行政审批事务办理相关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在提供行政审批事务办理的同时,应当实时提供事务办理状态查询,并且能够充分反映某项事务的受理、办理、结果等全过程情况。
(3)要求予以反馈的相关栏目:如网上书记、县长信箱、群众来信栏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具体考核办法与信访条例同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直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数量、发布时间周期、政务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按月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栏目建设较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评比结果。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不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3)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办事指南、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栏目的;
(4)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县财政投资,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