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取不合理费用 佛冈消委会维权讨公道
发布时间:2009-09-16 来源:佛冈县工商局

78日,佛冈县消委会接到女士等30业主的投诉,称他们在县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楼盘买了商品房,在交清购房款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接到了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但是业主发现,入住通知上注明业主需交纳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初装费,一次性装修用沙、建筑垃圾清理费,住户门牌申办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等七项费用,如果不交纳则不能按合同收房。为了入住,部分业主只好忍气吞声地交纳了上述费用。以女士为代表的另一部分业主觉得这七项的收费不合理,因此拒绝交纳,但开发商则以此为借口拒绝交房,双方僵持不下。钟女士等业主无奈之下只好投诉到县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县消费会高度重视,联同市消委会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投诉双方所争议的收费项目向县物价局、环保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咨询。经过调查,县消委会发现,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初装费,一次性装修用沙、建筑垃圾清理费,住户门牌申办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等七项费用作为入住条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公司未办理行政许可之前不得收取;2、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应由相应机构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3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初装费待物价部门核准后再定;4、一次性装修用沙、建筑垃圾清理费应由物业、业主、环卫三者协商,并参照环卫部门收费标准收取;5、住户门牌申办费按规定每户收取20元,不得另行加收手续费;6、公共维修基金根据政府文件标准可代收,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729,在县消委会的组织下,市消委会、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环保和建设局、该房地产开发商代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共14人在县工商局六楼召开了协调会,对此项投诉进行调解处理。经协商,最后开发商承诺:开发商以交纳上述费用作为房屋交付的前提条件以致逾期交付房屋的,该开发商愿意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该房地产开发商5个工作日内向县消委会提交整改报告,并制作《业主告知书》列明退费项目通知业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工作。

消费投诉协调会召开后,该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联系已缴纳费用的业主,并于93日前把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共计18100元全部退回给业主,而女士等业主也顺利地入住了新居。

在此,佛冈县消委会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向物价部门详细咨询,看看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是否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如果是不合法的收费,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并向物价部门或消委会投诉举报,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供稿人:张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