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8日,佛冈县消委会接到
接到投诉后,县消费会高度重视,联同市消委会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投诉双方所争议的收费项目向县物价局、环保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咨询。经过调查,县消委会发现,开发商要求业主交纳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初装费,一次性装修用沙、建筑垃圾清理费,住户门牌申办费,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等七项费用作为入住条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物业管理费在物业公司未办理行政许可之前不得收取;2、水、电、有线电视初装费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应由相应机构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3、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初装费待物价部门核准后再定;4、一次性装修用沙、建筑垃圾清理费应由物业、业主、环卫三者协商,并参照环卫部门收费标准收取;5、住户门牌申办费按规定每户收取20元,不得另行加收手续费;6、公共维修基金根据政府文件标准可代收,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消费投诉协调会召开后,该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联系已缴纳费用的业主,并于
在此,佛冈县消委会提醒广大购房消费者,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向物价部门详细咨询,看看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是否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如果是不合法的收费,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并向物价部门或消委会投诉举报,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供稿人:张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