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理县城范围内占道
经营出店经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全面清理县城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县城各沿街、沿路商户一律按规定实行店内经营,不得进行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活动,并按“门前三包”要求保持门前市容市貌干净整洁。
二、除商户门牌标志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用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三、各沿街、沿路的马路市场摊点予以清理,一律进入集贸市场经营。
四、各沿街、沿路商户要严格按照规划区域设置的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扩大经营面积,不得搭建棚架。
五、经批准以街代市的临时摆卖摊点要统一按照城管部门核定的位置进行规范摆卖,不得越线和超面积摆卖,不得乱搭、乱拉、乱挂。
六、凡在县城振兴路、教育路、建设路、环城路等主要街道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必须按划线指定的停车点停放,禁止人行道停放任何机动车辆。
七、县环保和建设、工商、交通、卫生、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还坚持占道经营的商户,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并予以从严处罚。对妨碍、阻挠国家执法人员、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对占道经营行为者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2835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