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佛冈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02 来源:佛冈县统计局

各镇政府统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粤统字〔200929号)和《清远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清统字〔2009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佛冈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宣传、督导、检查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按照“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由县统计局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开展。成立佛冈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以宣传、督导、检查和查处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经济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如: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不接受执法检查的;妨碍、阻挠或者不配合经济普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在收到普查资料催报通知书后,仍未按时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如:提供的经济普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的;漏报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经济普查方案要求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提供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完整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屡次迟报普查资料的。

(三)地方、部门、单位以及普查机构对经济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四、工作安排

检查从61日开始,到925日结束,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1日至715日)

1、结合统计“五五普法”和2009年普法的要求,紧紧抓住《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重要时机,结合公务员普法学习,以及一些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提高认识,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2、开展对本辖区内各行业、各单位经济普查数据以及有关统计台帐、原始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的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二)重点抽查阶段(716日至83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组织好重点抽查工作。通过抽查了解和分析本辖区被查单位的情况,集中力量检查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本地区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单位数不少于6:2:2的比例个数进行检查。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1日至925日)

 对在经济普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予以公开。凡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改正,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视情节进行处理。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应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严格按一般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佛冈县统计局  佛冈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00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佛冈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卢建荣

副组长:谢挺陆  刘厚超

成 员:郑继房  郑金仙  刘厚对  周素瑜  张红英 

    张小燕  梁曼莉  朱明飞  黄春颜  黄淑芬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厚超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