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粤纪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各镇、县直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在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和《“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送给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
附件:
1、佛冈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广东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共佛冈县纪委 佛冈县监察局
佛冈县财政局 佛冈县审计局
2009年6月3日
附件1
佛冈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冯庆洲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史道喜 县纪委常委 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启友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成 员:黄紫娟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曾道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理前 县公安局政委
何高者 县财政局副局长
冯日东 中国人民银行佛冈支行副行长
潘启鸿 县地税局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电话:4281126),办公室主任由何高者兼任。
广东省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2.及时汇总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必须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按照管理关系报主管部门或当地治理机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并签名确认,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所属地区和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并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汇总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请于6月15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主管部门同时附自查发现有“小金库”的单位所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二)重点检查(2009年7月1日至10月2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其中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省本级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必须对本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
(三)整改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的,在此阶段必须及时处理,并于11月底前将处理情况专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深入开展 “小金库”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意见》和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部署、政策要求和工作进展,及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保障奖励措施,及时查处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在全社会营造出关注和支持“小金库”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参照中央的做法,省成立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牵头的广东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地税局、广东省银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见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参照省的做法,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设立“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情况,要在
(三)强化检查指导。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再作出处理。同时,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肃执行纪律。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电子邮箱,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拒不自查整改和纠正“小金库”,以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纪违法行为,要敢于坚持原则,坚决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附件:1.佛冈县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名单.doc
3.填表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