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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1-07-25
名 称关于严禁非法开采稀土的通告
文 号佛府〔2011〕50号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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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土是我国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近年来,个别不法分子在我县境内非法盗采稀土。我县各级各部门联动,有效控制了稀土非法开采。然而受暴利驱动,仍有小规模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现象。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有效地保护稀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二、凡在我县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开采,撤离所有采矿设施,做到不留建筑物、不留人员、不留设备、毁闭矿窿”。对继续非法开采稀土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矿点予以强制关闭,并没收采矿设施。对造成资源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层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开采稀土。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马上主动退出,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退出,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凡在稀土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政府和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稀土资源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

六、对违反《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并对业主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于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稀土当事人及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3432700436。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生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