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办〔2008〕66号
印发《关于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
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审计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重大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运作合法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和省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市府办《印发关于对市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政府投资(含政府融资)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提出以下审计监督实施意见。
一、对政府投资(含政府融资)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县加强建设项目监管,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中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是上级财政或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二是县或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含融资)投资项目。而且投资规模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县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应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每年从重大工程项目中选择若干项目,报县政府确定后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但必须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依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决算依据。
五、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 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经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
(六)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
(九)对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对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二)对财务收支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十三)对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对债权债务、资金结余、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对建设项目尾工工程内容、工程量和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进行审计;
(十六)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分析测算,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评审;
(十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七、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实行审计监督为主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重大工程项目稽查工作范围和内容要与这个原则相衔接,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查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八、县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报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公众关注的有关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负责对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先向县人民政府或清远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参与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参加。
十二、重大工程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解决,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审计的所需经费。
十三、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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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市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