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95%确定,即不超过32645元/年(不超过2720元/月);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与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并给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录用或聘用,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