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月影
留言日期:
2024-01-15
主题:
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转让
内容:
您好,同村村民之间宅基地的转让是否有效?要符合什么条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1-15
答复时间:
2024-01-19
答复单位:
佛冈县农业农村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1.根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五)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以及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根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本村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二)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

  (三)转让行为需征得拥有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变更不动产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详见《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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