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FD201913
佛府办〔2019〕25号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冈县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和省市直管单位:
《佛冈县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水利局联系。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佛冈县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违法采砂、运砂举报奖励工作,提高社会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河道采砂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采砂运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非法开采、运输河砂的行为。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负责接收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和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有奖举报日常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承担。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有奖举报的专用电话和通讯地址,并在部门网站公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的奖励标准、程序和文书模板。
第五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鼓励举报人通过以下有奖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763-4287282(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
(二)邮件举报:qyfgsz@qq.com(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三)信箱举报:地址是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县人民中心西楼202,佛冈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邮政编码是511600;
(四)直接举报:佛冈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举报,地址:佛冈县振兴北路县人民中心西楼202室。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应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相关机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的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八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影响核实及处理,但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本市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的,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个举报行为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违法采砂或者运砂行为被查处后,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采砂或者运砂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作为新举报受理。
第十条 举报违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按照举报内容完整程度及其与违法事实的相符程度,确定奖励等级:
一级。准确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具体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情况等关键信息,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具体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情况中的部分关键信息,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对公民举报且被查证属实的,按照罚没金额、奖励等级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按以下情况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查获的违法采砂行为人、违法运砂行为人处以罚款类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举报人奖励等级(从一级到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罚款数额10%、8%、6%的奖励;
(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向公安机关移送举报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奖励:
1.行为人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2.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的奖励;
3.行为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6万元的奖励;
4.行为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8万元的奖励;
5.行为人被判处七年以上(含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的奖励;
6.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按照刑罚最重的计算;
7.涉及单位犯罪且仅追究单位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举报线索,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在限期内领取奖金;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罚款类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认定,核定其奖励金额,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已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行政责任的,县水政监察大队应当在收到刑事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认定,并通知举报人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以领取举报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起30个自然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奖金;委托他人代为申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等材料。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1份;
(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可选择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或者护照,供现场查验)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三)收取奖励款项的银行卡复印件1份。
匿名举报人需申领奖金的,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务门户网站公布案件结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除需主动向县水政监察大队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可证明领取人是举报人本人的证据,供现场查验核实身份,逾期不主动申领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设专人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凡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接收、处理和奖励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表1
附表2
举报人信息登记表(需保密)
附表3
违法采砂运砂行为举报奖励核算表
附表4
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