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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308833/2019-00064 分类:
发布机构: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13
名称: 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佛府办〔2019〕20号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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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3  浏览次数:-

  FGFD2019008

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十五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财政局反映。

  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保护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各类产权的有效流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清远市纪委《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纪发〔2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互换等的交易行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有偿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互换给本集体组织成员或以外的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守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必须接受上级纪检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资产资源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水库、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

  (二)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及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

  (四)农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等,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五)集体依法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六)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县成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镇成立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镇交易中心”);村成立村农村产权交易站(以下简称“村交易站”)。

  第八条  交易中心(站)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各种服务,具体包括:

  (一)提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六)提供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档案管理;

  (八)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提供平台;

  (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系统。

  第九条  镇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工作资源的基础上,在镇社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交易中心运作经费应列入镇财政预算,保障镇交易中心长期有效运作。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章   分级交易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三是由村交易站交易。标的物的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二条  根据交易资产资源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期限长短等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应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镇级以上集体公共资产、资源的交易;

  2.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3.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4.合同标的总额50万元以上的单宗资产资源转让、发包、出租。

  5.根据上级的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应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合同标的总额10—50万元(含50万元),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坑塘水面、滩涂、房屋、商铺、村办企业、大宗设备等资产资源进行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对村集体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变卖处置等交易以及根据需要可以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资产,必须进入镇交易中心。

  (三)应进入村交易站交易的包括:

  除符合(一)、(二)的规定,需进入县交易中心或镇交易中心交易外的其他资产交易,农村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合同标的总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村交易站可组织交易。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未达到相应规模或条件可以进入交易机构(县交易中心和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但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认为确需进入的,可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该交易机构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县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进入镇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按申请表所提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准予公开交易。

  (二)民主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提出交易价格估算,并就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名称;(2)交易性质(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

  (三)交易申请

  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后,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30日内未向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四)审核受理

  镇交易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不予受理,并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交易中心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自受理并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农村“三资”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发布信息;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也应同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

  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日。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交易中心同意,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并在交易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镇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镇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请的次日(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镇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日在本机构场所内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受让申请的,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

  有2家或以上提出受让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转让方(出租方/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除此以外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

  无人提出受让申请的,经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七)交易确认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相互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完成交易确认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在县农村“三资”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和镇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发布交易结果,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合同签订

  交易双方应自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前的约定到镇交易中心现场进行合同签订。若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的原因,没有与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交易中心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交易站自行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在镇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参照第十六条的交易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在村交易站交易的,必须按规定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通过,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报镇交易中心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计划信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六章  资料提交

  第十九条  申请进入交易中心(站)进行交易的,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应当向交易中心(站)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4.《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二)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其组织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合同样本及竞投须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根据公布的转让(出租/转租/发包/转包/互换)交易信息,有受让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交易中心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让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受让意向人的资信证明;

  (三)竞投报价表;

  (四)缴存交易保证金;

  (五)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没有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得参与竟投活动。

  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竟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买金;未竞得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七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各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或村级廉政监督室履行职责,负责本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公开交易时,应邀请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到场见证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转让方(出租方/转租方/发包方/转包方/互换方)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日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交易中心(站)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作出延期交易、终止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教育、通报批评、扣减年度绩效奖励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资产资源交易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  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视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纪律教育、通报批评、转岗、纪律处分或辞退等处理;对交易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佛冈县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立项 申请表》;

    2.《佛冈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

    3.《佛冈县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表决书》; 

    4.《佛冈县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申请表》; 

    5.《佛冈县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成交确认书》。

      打包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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