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佛冈县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联系电话:4271178)。
佛冈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佛冈县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已领有房产证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处理
(一)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已实际使用且已领有房产证(仅指房管部门发出的合法有效的证书,不含建国初期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土地,按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予以确权,经公告后无异议的,确权给实际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单位的,可确定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使用者为个人的,参照《关于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佛府〔1993〔21号)的规定收取15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按现状出具土地用途性质的规划意见,补签出让合同。
确权到全体业主的土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业主按分摊的土地面积缴纳。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办理:
1.1998年12月31日前向原县城新城区、旺吉开发区、凤吉开发区、县国有土地开发中心、县国土局、县土地开发中心、金源公司、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石角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汤塘镇开发区、龙山镇开发区、黄花湖开发区等县政府授权土地开发的单位购买的土地,并已领取了房产证,现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契税缴纳凭证的,须由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土地可按出让性质办理登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出让合同或购地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土地使用面积按现实际用户分摊。
2.房改房的产权转让可凭房产证书办理土地产权分摊登记,土地使用权性质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年限从核发第一本房产证之日起计算。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房产可直接办理交易手续;初次办理房产交易没有补缴出让金的,须按政策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再办理交易手续。
3.原历史征地返还给农民集体的留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已办理房产证现转让房产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如尚未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清国土资发〔2014〕93号)文件规定,计交41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补签出让合同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手续。
4.根据县政府《关于开展查处县城范围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佛府〔2006〕77号)的规定,原经县“两违办”登记确认处理可以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用地者提出申请,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临时土地使用证或出具相关土地证明,业主已领取房产证但确实无法确定原土地使用者的,公告无异议并报县政府批复后,土地确权到全体业主,参照《关于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佛府〔1993〕21号)收取15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后完善用地手续。
6.原则上应由土地权利人(或开发商)申请办理完善用地手续,未缴清地价款或相关税费的,由土地权利人(或开发商)补缴。土地权利人(或开发商)拒绝补缴地价款或相关税费的,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土地权利人(或开发商)责任;无法联系土地权利人(或开发商)、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继承单位的,由购房者(业主)直接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1999月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处理
(一)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尚未完善报建手续未取得房产证,属于我县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佛府办会函〔2014〕29号)有关规定处理后,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再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已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法完善规划建设相关手续申请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对于已以房产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再以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对于房地分别发证后拟办理抵押登记的,需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再办理抵押业务。
(三)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完善了规划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但未取得房产证,用地使用性质涉及可兼容其他用地性质的,或建筑使用性质兼容其他不同建筑使用性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涉及土地合并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合并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涉及土地合并的,规划部门出具证明,明确不同建筑使用性质分摊比例后,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关于不同地块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后土地合并的处理
(一)相同土地权利人相邻地块合并,在用途一致的情况下土地可以合并。合并后整宗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原则上按使用年限最短的确定,减少群众办证成本。
(二)不同土地权利人相邻地块合并,在用途一致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方式办理:不同权利人之间订立土地合并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提交不同权利人之间订立的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后:1、规划部门对合并用地重新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建筑使用性质分摊比例等。2、规划部门按《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19号)已重新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但未明确不同建筑使用性质分摊比例的,再出具规划证明予以明确。由土地权利人凭以上资料提出申请将相邻宗地合并为共用宗,办理土地合并变更登记。
(三)土地权利人相邻地块不同用途的土地,经批准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按以下方式办理:不同权利人之间订立土地合并协议并办理公证,提交不同权利人之间订立的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后:1.规划部门重新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明确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使用性质分摊比例等。2.根据规划部门查询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等,由土地权利人凭以上资料提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统一使用期限,按市场评估价格由土地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办理土地合并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已办理房产过户但没有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处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权利人凭房产证已多次交易转移产权但没有到土地交易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不再补办土地交易手续,以现房产权利人的房产证和原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证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或抵押业务。
五、关于权籍调查费的收取
凡属共有分摊土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按宗收取100元/宗的权籍调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