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只调整一次。本次调整后缴存额提高的职工,缴存单位可为其补缴从2018年1月至调整前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
三、调整内容
(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841元。
(二)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缴存单位应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需一致。
(三)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补缴。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二)为了进一步完善缴存单位基本信息,缴存单位申请基数调整时,需一并提交《单位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3),缴存单位不准确填写提交的不予调整。
请市直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9月底前到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逾期且未按本通知缴存基数上下限要求申请基数调整的缴存单位,将无法汇缴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材料清单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