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清远市佛冈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佛冈县高岗镇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岗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佛冈县高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岗镇政府)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高岗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高岗镇党委统一领导本级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村(居)党组织,统筹使用各类资源。高岗镇党委、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本镇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统筹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辖区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负责辖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统筹制定区域发展重大决策和建设规划,引导和扶持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
(四)统筹负责辖区公共服务工作,协调下放乡镇审批服务事项承接工作,推进乡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各项公共服务,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土地流转、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服务等领域相关政策。
(五)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辖区集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经济发展、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文明创建等地区性、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统筹负责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一指挥调度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六)负责辖区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做好安全生产、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药品安全等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化解辖区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指导村级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自治整体水平。
(八)坚持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动员辖区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区域内各种社会力量为辖区发展服务。
(九)编制本镇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社区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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