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财政、税收、国家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参与有关税收规章制度的拟订。
2.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规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编制全县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4.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5.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政策,管理全县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6.根据省、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我县的执行方案;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等级、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8.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9.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10.制定全县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县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11.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