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组织落实,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组织开展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强化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对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协助开展国家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依法负责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应当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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