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人事、档案、综合协调、应急值班、督查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意识形态、保密、统战、政务公开、基建、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组织协调扶贫工作。负责全县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运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拟订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职称(专业技术资格)和体育教练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和工青妇工作。承担信息公开、宣传(不含行业宣传)等其它工作。
(二)文化股。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措施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地方水准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文艺队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承担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培育文化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推动文化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指导装备技术提升。承担全县文化的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拟订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文化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文化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与分析。
管理、协调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传播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能力建设和保护工作队伍培训,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协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所、传习所、工作站等的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古籍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等工作。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博物馆工作,承担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相关资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指导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县专业艺术场馆及演艺工作。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和志愿服务。
(三)市场管理股(广电股、行政审批股、执法股)。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措施,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拟订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依法行政、信访维稳、普法、执法监督相关工作,包括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负责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的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指导规范演出、艺术品、文化娱乐、网络文化、上网服务、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体育市场经营项目与活动、旅行社业务的审批(备案)工作。承担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组织、指导旅游行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指导酒店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审核本系统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以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工作。
贯彻执行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名义对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市场实施综合执法。负责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违法利用无线和有线覆盖网络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盗版行为。负责对体育、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负责“两法”衔接工作。受理旅游投诉,依法调处有关旅游纠纷。
(四)旅游体育股。拟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领域产业发展,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全县区域文化、特色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承担旅游、体育经济运行情况统计、监测与分析。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培育文化、旅游和体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促进品牌建设发展。推动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工作。指导装备技术提升。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的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拟订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佛冈旅游整体形象打造及宣传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等级评定工作。推进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开发工作。推动旅游扶贫相关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开展本县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相关工作。指导、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区域交流与合作。
拟订全县体育公共服务措施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县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体育公共服务。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统筹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联系各行业体育协会和各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与等级申报工作。负责游泳救生员的培训与管理。指导全县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科医一体化工作。统筹规划运动项目设置和布局,组织、协调本县运动队备战和参加清远市县级以上比赛。负责承办本县举办的国内外体育比赛并提出建议。组织、指导体育科研工作和指导反兴奋剂工作。指导业余体校的建设管理,统筹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运动员、裁判员的等级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