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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4-23 09:02:02来源: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访问量:-字体

  【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到关于燃气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后,安排执法人员到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脉塘村委荣埔村开展巡查检查,现场发现肖某某在荣埔村多处房屋存放多个液化石油气瓶。经清点,肖某某在55平方米的房屋内储存液化石油气瓶26个,所有气瓶均有标注“佛冈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字样;涉案房屋均没有配备灭火器、防爆灯、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等应急处理工具。

  处理依据及结果:

  肖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C213.61.11“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储存燃气场所面积在储存燃气场所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违法情节为严重,并给予警告,对用户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肖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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