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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重判五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8-30 11:38:58来源:本网访问量:-字体

  2021年5月10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对龚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


  龚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购买奄下林场山场、米水埂山场、大窝山场、黄蜂窝山场部分林木后,在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分别雇请砍伐工人对上述其本人购买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的总采伐面积为288.8亩,总采伐蓄积为1555.39立方米,其中属生态公益林的采伐面积共146亩,采伐蓄积共760.35立方米。


  龚某案发后潜逃在外,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其网上追逃。2020年12月2日,龚某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高岗派出所交代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法院裁定


  龚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滥伐林木牟利,滥伐林木蓄积达1555.3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7月26日,龚某对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味地索取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最终受到惩罚的还是人类自己。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破坏森林资源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县林业局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推进佛冈生态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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