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走深,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9]43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多测合一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水平的通知》(粤自然资测绘[2022]25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推进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本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参照竣工验收阶段已实施的联合测绘改革模式,分阶段整合优化,统一技术标准和成果形式,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和共享沿用前面业务测绘数据,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避免重复测绘,全面提升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
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测绘事项划分为相对应的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排水管线现状测量;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拨地定桩、房产预测绘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等。竣工验收阶段对应的的测绘服务现已实行“联合测绘”,其余阶段参照联合测绘模式整合实施(附件),即:建设单位按阶段一次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测绘单位按照对应阶段测绘成果使用审批部门提出的测绘技术标准、工作要求及成果样式完成测绘服务并提交成果报告。服务于施工监督管理的建筑沉降监测事项因需在第三、第四阶段及验收备案后持续开展且为单一测绘事项,不参与本次整合,直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一家测绘单位即可。
三、技术标准
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工作流程
(一)委托测绘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备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专业资质,并在作业限额内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2.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和能力。
3.具有在当地承接测绘业务相适应的驻场技术人员、装备、设施和办公场所。
4.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家或者全阶段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并签订合同或委托协议。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事先组织招标。测绘合同应明确具体实施的测量业务类型、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完成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种类、样式、数量等。收费标准参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
(二)资料收集
测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主动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工程建设项目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及其他必要专题业务资料,与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业务进行衔接,充分了解测绘服务事项要求。
(三)作业生产
项目具备测量条件后,测绘单位根据测绘任务、时间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测绘作业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测绘成果资料,经委托方确认后,将成果提交至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审批登记部门组织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进行核查并告知核查结果。因测绘成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导致退件,测绘单位须及时进行修测、补测、重测,直至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测绘服务机构责任。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对所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应自觉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档案和保密管理。
(四)成果共享
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入库归档,通过建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渠道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避免建设单位重复提交相同的测绘成果报告,避免出现成果数据版本不一致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业务间标的物界址、界线没有变化的,可以沿用共享前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数据,避免对同一标的物进行重复测绘;若有变化的,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进行补充测绘。
在各环节涉及数据、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五、责任分工
建设单位与测绘服务机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并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造成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测绘服务机构应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交符合规定的测绘成果,不得超越资质和业务限额作业。业务审批和登记部门应制定完善并主动公开各阶段测绘数据标准、成果格式、工作制度和操作规则,为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提交合格成果提供必要指导。
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多测合一”各测绘事项的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监管,开展相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六、保障实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多测合一”成果服务于自然资源、住建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贯穿规划报建、预售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城市更新等各个环节。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通过明确分工、强化协同、共同推进等措施确保“多测合一”工作按时完成,测绘成果在部门间、层级间的共享和应用。
(二)严格成果质量把关。测绘单位、测绘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业务审批及登记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测绘成果审核通过情况,及时将多次提交不合格测绘成果、拒不整改的测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对其从事测绘服务进行相应的处罚及限制,形成优质示范、失信退出的正向激励机制。
(三)强化监管检查。强化对“多测合一”测绘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强化对测绘服务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监管。深入开展测绘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四)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媒体,针对“多测合一”改革面向的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进一步强化改革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开展。
(五)完善支持配套。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改革涉及的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实现“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可靠高效的在多个平台系统共享,我县测绘服务和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