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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佛冈县某酒吧未经许可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2-06-07 15:16:46来源: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访问量:-字体

   基本案情:在2022年2月—3月的佛冈县酒吧综合治理工作期间,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调取位于佛冈县石角镇沿江西路某酒吧的视频中发现这间酒吧在2022年2月25日晚上有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之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迅速对该酒吧的法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问讯,证实其于2月25日晚进行的现场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办理相关举办手续,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及相关法律及解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违反该项规定,则应当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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