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单位图书进销货清单须保存多久,你知道吗?
以案释法
从事图书等出版物经营的单位,需要妥善保存进销货清单,而且就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出版物经营者也不是很清楚。这不,佛冈县有一个书店就因为没有保存有关进销货清单被罚了。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6日,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书店货架上有《名师面对面》《名师测控》《先锋小状元》《寒假必刷题》等图书在售,现场负责人黄某某不能出示上述图书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执法文书。1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书店店负责人黄某某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月29日,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认定,该书店未将这4种书籍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属实,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之规定。该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2 月4 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例点评】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这是《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明确要求,是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该案当事人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多年,本应主动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但总是心存侥幸,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全县那么多书店,不容易被查到。当事人受到上述处罚,是疏于学习、漠视法规的结果。其所受处罚虽不严重,但只要强化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完全可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广大文化产业经营业主应该从该案当事人身上吸取教训。佛冈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本着教育与惩戒有机统一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和自由裁量权裁定确定处罚标准,在对该案的处置上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查慎罚的要求,起到了“处罚一个、警示一群、教育一片”的效果。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思路举措,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和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规范引导和教育指导,进一步推进人本治理和依法行政,持续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环境、助推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