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由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抽样检验工作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实施。本方案适用于2021年度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燃油和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
(一)抽查检验的产品品种:车用燃油(汽油、柴油)、车用尿素产品。
(二)抽查检验对象:佛冈县辖区内所有在营业的除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旗下加油站外的其他加油站和销售车用尿素产品的经销企业(包括专业市场、商场等)。
(三)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同一销售者销售的同标号同批次产品。
(四)抽检数量:每个经营主体抽取车用燃油至少1组,预计11组;车用尿素抽取2组。
二、抽样、检验程序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二)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案
(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6章抽样的相关要求。
1.车用燃油产品: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站的加油机出口处抽取样品。每组产品需抽取2份样品(每份不少于2升),保持密封包装,并加贴封条。其中检验样品1份,备份样品1份。
2.车用尿素产品: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每组商品需抽取2份样本(独立包装,每份不少于1升),保持密封包装,并加贴封条。其中检验样本1份,备份样本1份。
3.检验样品原则上向商家购买,备用样品由商家先行无偿提供,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均带回承检单位。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1.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2.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3.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
(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
(一)检验项目
1.车用汽油
2.车用柴油
3.车用尿素
六、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样品全部项目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
七、结果送达和异议处理
(一)没有发现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向经营者寄送结果告知书。
(二)发现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向我局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股寄送检测报告、抽样单、抽查通知书各一式3份。辖区所向经营主体送达检测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依法查处。
(三)经营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局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股提出异议申请。样品检测工作由抽样单位负责。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