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实施意见(2020-2022年)》、《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2020年广东司法行政改革亮点工作台账》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主体责任,及时掌握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10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司〔2020〕195号)(下称“《省通知》”),决定建立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通知》有关败诉行政案件报告事项
(一)报告范围
1.生效裁判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
2.生效裁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3.生效裁判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4.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偿的;
5.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6.生效裁判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7.生效裁判对行政机关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报告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报告败诉行政案件个案(包括本单位为被告和本单位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败诉原因分析、败诉行政案件整改落实措施及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系列败诉行政案件可并案报告。报告随附行政处理文书、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司法(检察)建议书(复印件)。
二、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县直有关单位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数量、行政应诉案件的简要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二)本单位行政应诉案件类型;
(三)出庭应诉效果及经验做法;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情况。
三、报告时间、方式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以本单位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判决书报送县司法局(如存在败诉情况,应将个案败诉情况一并报告),并按年度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败诉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有以下情形的,在有关法治考评中酌情扣分:
1.未落实败诉报告制度,瞒报、漏报的;
2.行政案件败诉后,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因相同原因出现重复败诉的;
3.未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年度报告制度的。
(三)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单位的败诉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举一反三,研究对策,持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粤公网安备 441821020000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