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卫生健康系统举报投诉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和违纪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局办公室是举报投诉受理部门。
第三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职责:
(一)统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负责分发举报投诉;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举报投诉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大复杂举报投诉办理工作;
(五)负责反馈举报投诉办理结果。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来人等方式接收的卫生健康系统举报投诉。
第五条 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及违法、违纪行为;
(二)被举报投诉的对象或违法、违纪行为在我局管辖范围内。
第六条 受理举报投诉后,依据监管职责,及时交办有关股室或单位。凡是能够立即交办的,应立即交办。
第七条 举报投诉按照监管职责分为案件类和管理类。违纪案件类的由局负责纪检监察的人事股负责承办;管理类的按照监管职责区分,由相应股室负责承办。
第八条 重大复杂举报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下属单位联合查处。
第九条 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自收到局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或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对举报投诉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收到承办机构的调查核实结果后,按照举报投诉人要求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应尽快办结,及时反馈,最迟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应及时督促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举报投诉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举报投诉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举报投诉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举报投诉机构认为举报投诉办理不当的;
(六)举报投诉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及举报投诉承办单位或股室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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